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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學附屬學校家長教師會 一. 定名:本會定名為『福建中學附屬學校家長教師會』(Fukien Secondary School Affiliated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簡稱『家教會』
二. 會址:油塘邨第二期福建中學附屬學校二樓家長資源中心
三. 電話:2606 0670 傳真:3194 0349
四.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溝通及合作; 2. 促進家校合作,協力改善學生品德及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 3. 發揮家長才能,協助校政建設; 4. 家校合作,締造優質校園; 5. 推動家長終身學習。
五. 會員 1. 凡在褔建中學附屬學校就讀之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及現任教師職工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2.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離校學生家長,可申請繼續參加本會,繳交會費50元成為永久贊助會員,享有現有會員權利,但沒有選舉權。
六.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2. 義務:
七. 會費 1. 不論就讀本校子女人數多少,每個家庭只作一個會籍計算; 2. 每年港幣$50元正。
八. 組織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一個執委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一切會務均由執委會處理; 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家教會主席負責召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十天前通知各會員; 3. 週年會議通常於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 4. 週年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之一。若當天會議的法定人數不足,大會將會延遲半小時召開,屆時人數仍未足夠,則當日之出席人數,亦作合法法定人數; 5.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得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方能生效。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 若會員不出席會員大會,則作放棄投票權論。
十. 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的功能: 2. 執委會或不少於會員人數十分之一的會員作出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開會通知、法定人數及議決事項程序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十一. 執委會 1. 執委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2. 執委會的組織架構: a. 執委會由不多於21人組成,其中家長委員不多於14人,校方委任教師委員不多於7人。若候選人數少於或等於14人,則毋須進行投票,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b. 在同一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委會的委員。 執委會組織架構如下: i. 主席1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及執委會,領導執委會推展會務。 ii. 副主席2人(由家長及學校代表擔任) 負責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iii. 秘書1至2人(由家長或現任教師擔任) 負責處理及保存一切對內對外文件來往及會議紀錄。 iv. 司庫1至2人(由家長或現任教師擔任) 正司庫負責處理日常一切收支,副司庫負責定期稽核本會一切帳目,並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v. 聯絡1至2人(由家長或現任教師擔任) 負責會員聯絡工作。 vi. 康樂1至2人(由家長或現任教師擔任) 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 vii. 總務1至2人(由家長或現任教師擔任) 負責褔利工作,並處理不屬其他委員工作範圍以內之庶務。 viii. 小一家長代表1人 ix. 委員若干人
3. 家長委員選舉章程 a. 概況 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21名,其中最多14名委員為基本會員(即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由會員投票選出;另外7 名委員為當然會員(即本校教職員),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由校長委任,並在會員大會中確認。 b. 參選資格 所有本校家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每家庭只可有一名參選名額。 c. 參選提名 i. 候選人必須是在本學年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 ii. 候選人可自薦或由其他家長會員提名。提名表格將隨選舉通知信於週年會員大會前發出﹔ iii. 候選人必須於截止提名前提交提名表格給校方,表內列明其學歷、相關經驗、抱負、在委員會內的服務綱領﹔ iv. 候選人必須得到最少十位家長會員的簽署作提名支持。 d. 候選人資料 候選人資料將由校方於選舉前發放給家長會員,以供參考。 e. 投票資格 合資格之會員方可投票,每一家庭只可投一票,每票最多可選14人。 f. 投票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14人,則毋須進行投票,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候選人數多於14人,所有會員將在選舉當晚獲發選票,填妥選票後於指定投票站投入選票。 g. 點票點票將於投票截止時間後隨即進行,選舉主任及校長將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各會員亦有權到場監票。凡選擇多於14人或其他不符合選舉規則的選票皆作廢票論。 h. 執委職位得票最多之14名候選人將當選為執委會成員。其餘落選者按其獲票數多少依次序出任候補執委。執委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以便互選各職位,並將新任執委會成員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及於週年大會後向各會員公佈互選結果。 i. 執委出缺家長委員一旦出缺,由執委會在候補執委名單中補選,並作出公佈;教職員委員一旦出缺,則由校長再另行委任替補。所擔任之職位,由當屆委員決定。 j. 上訴任何候選人可於選舉結果公佈後一週內,以書面向學校陳述理據,提出上訴。名譽會長/顧問、校長及選舉主任在兩週內須就選舉進行複檢,以決定上訴是否成立。若上訴成立,由校長宣佈結果及補救措施。 k. 執委會任期家長委員任期兩年(教師委員不設任期),可以連任。同一職位最多只可連任兩屆。(第一屆委員於選舉後即時履行職務)。委員所有職位均為義務,不給薪酬。 l. 名譽會長、顧問:本校校監及校董均為當然顧問,執委會亦可敦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本校學生家長(包括離校學生家長)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m. 法定執委會人數 執委會須有過半委員出席,決議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能成立。 n. 執委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三次,每次均須於最少七天前通知各委員,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為有效法定人數。若執委會委員多於三次缺席會議,視作放棄出任執委論。 o. 若執委會委員空缺人數過多以至少於有效法定人數才可進行補選。
十二. 財政 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之會費。除會費外,任何會員或各界人士均可自願捐贈費用予本會,以助推行合法及有意義的工作; 3. 舉辦收費活動,會員繳款後若因事退出,概不發還。舉辦活動後若結算有盈餘,餘額將撥歸本會。 4. 本會會費用途如下: a. 達成本會目的之一切支出; b. 一切經常性開支。 5. 司庫彙集會費後,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賬戶。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經由副主席(校方)聯同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簽署,方屬有效。 6. 司庫保存之零用現金不得超過港幣五百元正。 7. 本會會員有權隨時查核本會帳目,惟必須先向執委會申請,於適當情理、時間及地點下,予以查核。 8. 司庫須詳錄本會各項收支,如資產及負債等變動情況,一切帳項須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前結算,屆時司庫須備妥經審核之資產負債表乙份,以供查核及存錄。 9. 經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增加學生褔利或其他發展教育事項。 10. 本會如有欠債,則執委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十三. 罰則及罷免 1. 理事如觸犯法紀而被判罪,本會可經執委會通過,罷免其一切職務; 2. 凡會員有觸犯下列其中一項者,執委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 未經授權,擅用本會名義作不當行為; b. 違反本會會章或議決者; c. 當有執委委員違反執委會的共同協定時,經執委會會議通過,可予以罷免。/p>
十四. 修章及解散 1. 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週年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經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能修訂。 2. 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半數或以上會員通過方能定案。若本會解散,所有資產捐贈校方,由校方自行處理,不得異議。
十五.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1. 本會是一個認可的家長教師會(RPTA),根據《教育條例40AO》的規定進行選舉,以提名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參加法團校董會(SMC)以符合法團校董會章程。 2. 家長教師會主席會自動成為家長校董;而家長教師會副主席(家長)會自動成為替代家長校董。 3. 任期: a. 經註冊後,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如該家長校董多於一名子女,則其最後一名在校子女)不再在學校就讀,則該名家長校董的任期直至當學年為止。 b. 當家長校董不再為本校家長時,將由替代家長校董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並享有投票權。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十六. 附則 1. 本會所討論之事項及舉行之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 2. 本會不得討論涉及個人私隱問題。 3.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4. 任何給予本會之捐贈,須經執委會議決方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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